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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自行采购财务报销规定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9-06-29   浏览次数:

关于重申自行采购财务报销规定的通知

依据《南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》和《南通大学经费开支管理规定》,进一步落实“放管服”精神,凡符合自行采购规定的,经办人在报销时须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定,200元(含)至5000元(不含)需附刷卡支付凭证;5000元(含)至10000元(不含)须由财务处进行对公汇款支付(可进行借款电汇);10000元(含)以上需签订采购合同,由财务处进行对公汇款支付(可进行借款电汇)。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将严格执行以上规定,对于不符合招标采购流程和财务报销规定的,原则上一律不允许审签、支付。




财务处

国有资产管理处

2019年6月26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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