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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恢复进口设备办理免税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1-11-26   浏览次数:

各院(室、中心)、部门、直属(附属)单位:

近期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下发了《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﹝2021﹞23号)及《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(第一批)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1〕44号),根据通知相关要求,我校已经完成免税备案工作,自即日起恢复进口设备免税工作办理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根据“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(详见附件),新免税清单对“十三五”期间的免税清单进行了增减,例如:去除了原恒温设备(如水浴、恒温箱、灭菌器等)、超低温冰箱、冷冻箱柜等产品,今后这些产品不再办理免税。

二、用于维修用的零部件及配件,依照《关于“十四五”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﹝2021﹞23号)项下免税进口设备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、仪表和设备,或者用于改进、扩充、升级其功能,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(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年内,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)。

三、对于拟申请免税的进口设备,需特别注意产品名称的填写。例如:具有分析功能的液相色谱仪可以办理免税,仅有制备、半制备、层析功能的色谱不能办理免税。对于PCR仪与基因扩增仪两个产品之前可能习惯写成***PCR仪,建议带检测功能的PCR仪归入9027,商品名申报为:PCR检测仪或基因扩增检测仪;不带检测功能的PCR仪归入8419,商品名申报为:基因扩增装置。

在进口设备免税申请过程中如有疑问,可以拨打咨询电话:85012891牛老师。

 

附件:“十四五”期间进口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(第一批)

 

国有资产管理处(招投标管理办公室)

2021年11月26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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